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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农村土地实施信托流转的建议

www.dokg.com  2009年07月24日  信息来源:重庆律师网

    核心提示国务院于2007年批准重庆市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其目的就是希望重庆市根据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要求,全面推进各个领域的体制改革,并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突破,大胆创新,尽快形成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推动全国深化改革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愇出,愉照依法自愿有偿冟则,允许农民以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国务院于2007年批准重庆市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其目的就是希望重庆市根据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要求,全面推进各个领域的体制改革,并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突破,大胆创新,尽快形成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推动全国深化改革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愇出,愉照依法自愿有偿冟则,允许农民以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目前,制约重庆市农村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瓶颈就是土地问题,具体表现在于耕地资源日益紧张,但土地撂荒比较严重。据调查,仅2007年,全市就撂荒耕地53.6万亩。其主要原因是,农资价格不断上涨,农业投入产出比例过低,导致农村大量劳动力外出务工或经商。但由于社会保障水平不高,农民恋土情结严重,又不愿放弃对土地的依存。因而很多不愿受让别人耕种,任由土地撂荒。长此下去,必将危及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重庆市可以探索实施土地信托,加速土地流转,促进土地集约经营,增强农业竞争力,促进农村健康和谐发展。

农村土地信托是指农村土地合作组织在接受农民的委托后,通过必要的法律程序,将土地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有偿流转给他人从事农业经营的行为。土地信托按这样的方式运行:土地合作组织由有流转土地意向的农户“自愿”入社组成,并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土地合作组织通过内部协商将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然后以自己名义通过租赁或者入股等方式,将土地流转给农业经营者,并按照约定方式定期向农民支付土地收益。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信托参与各方可自行约定信托期限;信托关系终止,农民即恢复对土地的使用权。

实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需要一定的组织要件、较为完善的制度安排和有效扶持与监管。政府应在如下领域支持、完善和推进。

(一)大力发展土地流转中介组织。鼓励有流转土地意向的农户自愿组成农村土地合作社,制定土地合作社的管理办法,农户按照章程选举产生相应的管理机构进行自治管理;在政府的扶持和监督下,免费开展土地流转前的信息采集、登记和发布,组织农民对流转土地进行必要的整治,负责在市场中选择业主。依托乡镇农业综合服务机构,建立土地信托服务中心,负责监督土地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和中介活动,负责对外发布土地流转信息,政府的产业发展规划和扶持产业发展的各种优惠措施,对土地流转合同进行鉴证,监督各方履行合同,负责土地流转风险基金的收取及管理使用。同时,适时在区县建立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在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健全,且农民积极性较高的地方,鼓励中介组织以土地承包权入股方式参与农业的公司化经营。

(二)积极搭建土地流转的市场平台。在乡镇搭建土地交易市场,并逐步在区县建立农村土地交易中心,借助现代信息技术等多种手段,向社会公开发布土地流转的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及扶持措施,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业规模经营。鼓励土地使用权转出和转入方进入市场进行交易,通过市场竞价或中介评估等办法形成土地流转的价格,或者通过协商办法达成业主与农户分配收益的办法。适时出台土地流转价格形成办法,指导中介评估机构根据土地区位条件、基础状况和升值潜力等多种因素,综合评估土地租赁价格,保障土地流转价格的基本公平。

(三)完善鼓励土地流转的具体措施。建立扶持土地合作社发展的措施。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额度的土地流转经费,支持土地合作社开展活动;可从国家对农业基础建设的投入和规模经营的专项扶持资金中安排适当经费,鼓励其组织农户对流转土地进行必要的整治,为土地集中连片流转创造条件。可采取基础设施投入与产业发展扶持相互“捆绑”方式,吸引资本参与土地流转。积极发展以“本地能人”出资为主的“大户农业”,以“龙头企业连专业大户”模式带动土地规模经营。对积极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按照流转土地的数量给予适当的奖励。严格执行土地撂荒二年收回承包权的措施,以及土地撂荒的惩罚措施,促使农民参与土地流转。 < /p>

(四)配套建立土地流转的风险防范措施。发展农业保险制度,降低投资者经营风险,提高其履约能力。设立土地流转风险基金,当经营失败时,风险基金优先用于支付农民的收益损失和土地复耕。建立土地租赁费提前预付和土地复耕担保费制度,确保农民的最低收益不受损失。以土地承包权入股时,制定农民基本收益托底的办法,明确规定,公司清算时不得将农户土地纳入破产财产。建立监督信托受托人代表农户参与公司经营的制度体系。 < /p>

(五)切实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管。设立土地流转监管机构,及时提供政策土地流转政策法律咨询,重点搞好“产业基地”土地流转合同的登记和托管,依法监管土地中介组织的活动,搞好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设与服务,监督土地信托风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及时查处土地流转和使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完善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依法调处土地流转前后的矛盾纠纷。(来源:重庆律师网 作者:段茂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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