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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条例自同年9月1日起全国施行。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上述将患方同意高于患者生命的立法价值取向,在现实中极易发生冲突。2007年11月21日,李丽云就诊于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因家属拒绝签字,院方未施行剖宫产手术,最后致李丽云死亡,全国舆论一片哗然。
生命高于一切,任何法律制度的执行,都不能以漠视乃至牺牲生命为代价,这是一切立法的基本点。在美国,遇到紧急救治时,病人的手术决定权掌握在医生手里。3个以上主治医生会诊,就可决定患者是否需要手术。医生会诊后,只需把病人的病情和急救措施告知家属即可。如果在紧急情况下,因家属不同意手术,最终导致患者失去生命,医院还将负连带责任。即使病人的家属不起诉医院,美国联邦政府也会对医院提起公诉,追究医院责任。《条例》中关于没有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不能进行手术的规定,显然有违医疗机构救死扶伤的宗旨。救死扶伤是医疗机构的宗旨,当生命和签字两者发生冲突时,显然应该选择生命而不应该是签字。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医生见死不救,都是有悖医学人文精神的。
患者既然到了医院,就意味着其将生命健康托付给了医师,医师有权依据其专业技能作出相应的处理。条例规定家属和关系人签字,多此一举。而且,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专属于自己,他人包括家属和关系人根本就无权签字,家属和关系人的认知能力、判断能力及医学知识存在差别,也无能力签字。显然,签字的规定实有医院方从制度上摆脱责任而不是积极救死扶伤之嫌。在生死边缘,如何让医生做出最利于患者的选择,而不是最利于法庭举证的选择,这才是社会和法律所倡导的。
综上,建议保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一般情况下,由患者本人决定手术的规定,取消家属和关系人签字制度,同时规定医院方在不能取得患者本人同意时,应依自己的专业技能本着对患者最有利的原则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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